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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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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或散发流行的、可对养殖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市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级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扑灭疫情。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注重防治实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常态管理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农业、财政、公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业、财政、计划、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监察、物价、经贸、外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科技、旅游、武警、城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进入应急状态时,由政府主要领导统一指挥。各街道、镇(乡)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第七条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各工作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内,农业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动物防疫监督所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其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
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九条 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市府办分管主任担任,农业、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经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街道、镇(乡)指挥部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市农业局的负责人担任,市畜牧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
3、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第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局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指挥部的委托,主要负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4、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
第十二条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计划、物价、农业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市、镇(乡、街道)两级建立应急扑疫预备队,扑疫预备队队长由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抽调公安、武警、城管、工商、经贸、农业、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
1、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发生疫情的街道、镇(乡)行政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辖区上述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职责按《东阳市各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落实。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一)A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A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10个以上镇(乡、街道)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如血吸虫病、牛肺疫、牛瘟等;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A级疫情管理的。
(二)B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B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5个以上镇(乡、街道)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且呈流行态势的;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B级疫情管理的。
(三)C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入C级疫情管理:
1、在A、B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A、B级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在本市已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上述疫情级别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标准认定。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和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按以下原则诊断与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所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进行进一步技术分析;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报金华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B级疫情由金华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组协助本市共同确认,A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专家组协助本市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第十七条 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农业局,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市农业局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2小时内上报到金华市、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疫情报告的具体操作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浙江省动物疫情报告和管理规定》执行。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当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畜种、数量以及同群动物、受威胁动物数量及动物饲养、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主要由市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1、疫情发生后,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等各个工作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市农业局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疫情发生在规模饲养场或农村散养场(户)时,由市指挥部组织公安、武警、农业(动物防疫)等部门和当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疫情发生在城镇屠宰场或交易市场的,由市指挥部组织工商、经贸、公安、武警、农业(动物防疫)、城管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的落实;
4、市指挥部抽调专业扑疫预备队迅速到达疫点、疫区,会同疫情发生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屠宰场、饲养场、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力量,对国家规定需要强制扑杀的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对扑杀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市农业局向各个镇(乡、街道)发出疫情通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有关镇(乡、街道)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市农业局及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有可能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指挥部,同时通报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扑杀后,经一个以上潜伏期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市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验收合格,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金华市指挥部督促指导下由本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疫情处理措施,在C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立即奔赴疫区协助做好疫情确认和诊断,同时立即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疫;
2、必要时,向金华市指挥部请求,调动市级相关防疫资金、扑疫技术人员、防疫储备物资对疫区扑疫工作进行及时支援;
3、疫情封锁的解除需经金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并由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
第二十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督促指导下,在C、B两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由省、金华市和本市三级指挥部技术专家组或聘请有关专家开展疫情调查确认;市指挥部迅速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疫;
2、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市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要求调动省级相关扑疫力量、防疫物资储备、扑疫资金支援疫区的扑疫工作;
3、疫情的封锁解除需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并由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帮助农户恢复生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疫财政补助政策,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指挥部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努力减少因A、B级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市人民政府及农业局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向上级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农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其所属的动物疫病和畜产品监测检验实验室承担本市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防治技术指导、疑难疫情的确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市农业局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局应当将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疫情,及时通报到有关防治对象,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市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原则上市农业局要每月发布一次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通报。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决定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一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
1、市农业局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市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所、镇(乡、街道)政府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2、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3、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
4、我市是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的输入地区,更要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市指挥部要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输入性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公路、交通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5、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所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和经营、使用。规范动物、动物产品饲养、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6、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第三十二条 紧急预防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防治工作作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规划》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的工作职能,稳定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能力。
第三十五条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扑疫预备队组建和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市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防疫检疫扑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预防和应急消毒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所需经费由市农业局根据本市牲畜饲养量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并随着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每年要有所增长。同时,要建立健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所需的疫苗、消毒、检测诊断、防护等物资储备库,防疫物资的储备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具体操作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能及时、有效、规范地得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业绩显著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反本预案规定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预案由东阳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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